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2********,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广德县**乡**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9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9月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6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张山子街悦家联华生活超市扒窃戴某某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华为P2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
2.2020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某在临沂市兰陵县长城镇长城街菜市场扒窃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OPPOA11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戴某某、杨某某二人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儿庄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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