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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4月至12月期间,利用运货的机会,多次盗窃南通**工贸有限公司的生产边角料。经认定,涉案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8242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证明、依法扣押的涉案边角料等书证、物证;

2.证人顾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5.如东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庆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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