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室,现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路**号**幢**室。2019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窜至兰溪市云山街道新起点足浴店内,偷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一楼前台桌面上的1元硬币1枚及桌子内侧空格中的棕黄色钱包1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115元、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张、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钱某某将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870元抽走后,将该钱包放置在新起点足浴店门口的一辆电瓶车坐垫下。
案发后,兰溪市公安局从被告人钱某某身上扣押人民币1871元,从新起点足浴店门口的电瓶车坐垫下找到被害人王某某失窃的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245元、王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2019年12月9日,兰溪市公安局将上述物品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本复印件、视频资料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燕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