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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2000********,哈尼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开远市**办事处**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聂某某(另案处理)到开远市**路**KTV楼下**超市门前,盗走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蓝色鑫轮牌二轮摩托车,并藏匿于开远市**市场**号商铺门口。当日凌晨,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聂某某再次到开远市**路**KTV楼下**超市门前,盗走李某乙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好奔牌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上述被盗蓝色鑫轮牌二轮摩托车、白色好奔牌二轮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802.77元、366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聂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开远市**路**KTV楼下城市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俊秀

检察官助理:后恒锋

  (院印)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750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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