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9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现暂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月10日中午,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其工作的“**”工厂门房,将寄放在该处的被害人陈某甲网购IPHONE11手机(价值人民币5499元)快递包裹盗走,后逃离现场。作案后,手机被销售,所得赃款被花光。破案后,被告人钱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盒;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林某某、陈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泽锦

2020年7月2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苹果手机盒1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