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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文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08年12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社区戒毒。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5时1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路与**北街丁字路口**角**网吧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觉之机,将李某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华为NOVA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85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被告人作案时所骑电动车照片;2、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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