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未办理林木审批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油锯手范某某,驾驶员吴某甲,做工工人蓝某某、吴某乙等7人,将顺昌县**乡**村二类056林班06大班040小班、08大班020小班和顺昌县****林场**工区二类056林班08大班022小班,土名“***”山场内的林木全部采伐,并将采伐的木材运至其自己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加工成板材后出售。经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地面积31亩,被采伐杉木共计2317株,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共计325.5889立方米。经查,该山场系被告人钱某某向顺昌县**乡**村村民梁某某购买所得。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到顺昌县公安局大历林业派出所投案,并退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权属证明;2、证人范某某、潘某某、吴某甲、蓝某某、吴某乙、黄某甲、梁某某、谢某某、黄某乙、郁某某、陈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2019年10月28日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其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水旺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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