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汉族,大学文化,住六安市恒生****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该分局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钱某某接手经营位于本市裕安区白云商厦****单元****楼的“****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招纳女网络主播在“艺客平台”进行直播,同时又招聘多名业务员假冒女主播的身份通过网站加他人为好友,与对方聊天、“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进而诱使被害人在“艺客平台”充值、打赏。期间,又以赠送电影股权、女主播与被害人见面等方式引诱对方进行大额充值。截止案发前,钱某某共计骗取他人资金271654元。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案发后其他涉案人员共计退赔赃款977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工资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余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王宇某等人的陈述;
4. 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晖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玖册、电子卷宗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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