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2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安徽省五河县**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皖C*****“北京”牌普通客车沿五河县潼河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河县酒精厂西门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五河县公安局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博
检察官助理:李群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五河县**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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