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星耀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4日04时许,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钱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商业街虹影城门口路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害人陈某某先动手殴打钱某某,后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扭打,被告人钱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脸部、头部,将其打伤。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08月0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猛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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