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村委会**村二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昆明市呈贡区云南民族大学呈贡校区一号门值班时与同为保安的被害人张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双方互殴,过程中钱某某持测温计击打张某某上半身左侧部致其脾脏破裂。经鉴定,张某某此次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硕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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