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05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雄县**村,住本村,群众,务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2日22时许,在雄县百盛园饺子城附近,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钱某某将被害人吴某某、彭某某打伤。经雄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彭某某的伤情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综合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酌定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娟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雄县**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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