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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住枞阳县********号2019年4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1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9时许,铜陵市铜官区居民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至枞阳县**镇**村村民即被告人钱某某家中。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因家庭琐事与钱某某夫妻二人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刘某乙与钱某某在厨房内纠缠在一起,刘某丙欲从中阻拦时,被钱某某推搡倒地摔伤。经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丁、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枞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永东

2020年3月12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卷外材料1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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