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06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系****酒店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5月份,被告人钱某某与东莞市**酒店老板周某某签订租赁合同,钱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投资承包**酒店,后更名为**酒店。钱某某先后聘请罗某某等员工在酒店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由于经营不善,钱某某拖欠38名工人在2013年3月至10月工资合计12万余元工资未发放,后钱某某欠薪逃匿。2013年11月22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向被告人钱某某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钱某某仍不支付工人工资并继续逃匿。后由房东周某某垫付上述全部工资给工人。经侦查,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黄埔区宝能国际体育中心门口抓获被告人钱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钱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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