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小区,2014年9月22日至案发前系洛南县**有限公司负责人。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6年1月12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再次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本院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承包经营洛南县**矿期间,因经营困难,拖欠刘某某、高某某、陈某某等8个工队以及**煤矿合同工、轮换工、固定工(即“三工”)工资。2015年1月,民工多次到市、县上访讨要工资,后洛南县人民政府筹集资金194万元,钱某某又自筹20万元,在向部分民工支付214万元后,钱某某仍欠民工工资752414元。
2015年2月18日,钱某某以筹集拖欠民工工资为由返回河南省,后再未出面解决拖欠工资。同年11月,部分民工到洛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钱某某,后该局以邮寄、张贴、短信形式送达了“洛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钱某某前来接受调查询问。但截止11月14日钱某某并未前来,同日该局再次以邮寄、张贴、短信的形式送达了“责令整改决定书”,要求钱某某在2015年11月16日前付清所欠民工工资,期限届满后,钱某某仍未对其违法行为整改且更换手机号码逃匿。之后,公安机关将钱某某抓获,追缴资金752500元,并将所欠民工工资全部兑付,所剩数十元亦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资发放明细等书证;证人朱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博
检察官助理:樊欣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卷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