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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抢劫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8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和县,务工,住本市雨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社区**号**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市雨山区**家园一期北门中国农业银行附近停车场,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及其母亲何某某、女儿孙某甲登上一辆车牌号为皖E*****号轿车准备离开,遂尾随至该车旁,拉开左后方车门,坐上车辆后排座位,将孙某甲环抱怀中,挟持孙某甲向王某某索要钱财,王某某欲报警,被告人钱某某从裤带中掏出一把弹簧刀,将刀尖指向孙某甲,以此威胁王某某向其索要人民币6万元,后因王某某无足额现金支付,钱某某遂将王某某交出的210元人民币夺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0月1日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弹簧刀等物证1把;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孙某甲、何某某的陈述;

4.证人孙某乙、钱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

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持凶器相威胁劫取他人财物,计21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迎涛

检察官助理:许宗东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证物见《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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