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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室,居住在上海市杨某某**路**弄**号**室。1995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200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零二十二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个月零二十二天,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与前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对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女友朱某甲和吕某某等四名参赌人员,当场查获电脑主机、电视机、键盘各一台、鼠标一只、手机三部,现均予以扣押;查获无主款物人民币1,740元。

经查,上址网络“百家乐”赌场由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7月8日租借后开设,其负责赌场的日常经营并操盘。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地点照片、赌博网站截图及赌博网站浏览记录,证实2020年7月22日21时许,民警对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进行检查,查获一网络“百家乐”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女友朱某甲和多名人员,查获电脑主机、电视机、键盘各一台、鼠标一只、手机三部,现均予以扣押,查获无主款物人民币1,740元。

2.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男友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7月8日租借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负责操盘,其辨认出吕某某、全某某、高某某、朱某乙被抓获前在该赌场参与赌博。

3.证人吕某某、全某某、高某某、朱某乙的证言及吕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上述人员于2020年7月22日21时许在本市杨某某**路**弄**号**室被民警查获,后因赌博被处行政处罚。证人全某某、高某某、朱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上址房屋的主人是被告人钱某某。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在上址参赌网络“百家乐”赌博并辨认出该赌场的老板是被告人钱某某。

4.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延吉新村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该所民警出具的“抓获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钱某某到案的情况。

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俊

检察官助理杨金三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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