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镇**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场部。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钱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7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板浦镇苏光小学附近其经营的“夜色台球俱乐部”内,提供“东方明珠”、“精艺狂鲨”游戏机二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经鉴定,该二台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距离测量示意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连)公机认定字【2020】第1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5.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二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玉琼
检察官助理:尹贺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896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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