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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一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6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5月,被告人钱某某在网上组建闲聊群,在群内招揽玩家通过“哈局”APP软件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钱某某从中抽头获利99220余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哈豆消费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查获的涉案手机、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手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哈局”APP软件开设赌场,抽头获利9922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哲峰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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