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至5月,被告人钱某某在网上组建闲聊群,在群内招揽玩家通过“哈局”APP软件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钱某某从中抽头获利99220余元。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某某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哈豆消费数据、微信转账记录、查获的涉案手机、户籍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4.手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哈局”APP软件开设赌场,抽头获利9922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3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叶哲峰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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