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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本案指定给本院管辖。被告人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始,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将获得的网络赌博账号分别向丁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孙某某等人发放并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发放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均接受投注。经查,上述涉案网络赌博账号投注金额人民币62万余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丁某某、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各自分别获得被告人钱某某发放的网络赌博账号用于赌博的事实。

2.证人汤某某、张某甲、杭某某、李某某、彭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及其发放的下级网络赌博账号均接受他人赌博投注的事实。

3.证人赵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银行转账流水单据等证实,涉案赌博账号投注金额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涉案移动电话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5.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彭某某、霍某某、李某某等人因在本案中有赌博行为分别被处行政处罚的事实。

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钱某某的到案经过。

7.相关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身份信息情况。

8.被告人钱某某的部分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三年以上三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忠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四份及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律师意见征询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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