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北省房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钱某某帮助李某某、于于某某(在逃)在招远市**镇逃)在招远市**镇多个场所内开设赌场。赌场经营期间,赌资数额累计65万余元,被告人钱某某分得抽成14000余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在招远市隆都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等人的证言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霞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招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38页、散页1宗。
3.__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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