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99号
被告人钱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住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至1月19日期间,被告人钱某甲召集他人在其位于义乌市**镇**村的家中以牛公的方式赌博,其负责提供场地,并抽取头钱。在此期间,被告人钱某甲共抽取头钱3000余元。其中部分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召集金某某、钱某乙、何某甲、何某乙、余某乙、徐某某、饶某某等人在其家中以牛公的方式赌博。后被义乌市公安局查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2650元,其中抽头人民币550元。
被告人钱某甲于2020年1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抓获,并于同年3月24日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何某乙、徐某某、金某某、余某乙、钱某乙、饶某某、舒某某、叶某某、钱某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永强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义乌市**镇**村**,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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