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寻衅滋事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78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盐城市亭湖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钱某某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群洋、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4日1时许,常某某(已起诉)、孙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泰兴市**酒吧因口角产生矛盾,后双方约至泰兴市**大酒店门口商谈。周某某、蔡某某、匡某某(均已起诉)应常某某、孙某某之邀,一起到泰兴市**大酒店门口与陈某某等人交谈,未有结果。后蔡某某、匡某某、周某某、常某某、孙某某等人至泰兴市**KTV唱歌,陈某某等人至泰兴市**路吃夜宵。同日2时许,陈某某等人乘坐苏MJ****广汽传祺汽车至泰兴市**KTV楼下,陈某某下车与蔡某某等人见面交谈。在交谈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起诉)及另一男子从**KTV东侧南北路窜出,持械具殴打孙某某等人,致孙某某头部受伤。后蔡某某、匡某某持砍刀追击被告人钱某某及王某某等人,三人逃跑后,蔡某某、常某某、周某某、匡某某等人又持砍刀将陈某某所乘坐的广汽传祺汽车玻璃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户籍信息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晓曦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