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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45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3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钱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在沭阳县三匹马商业广场浊酒酒吧,被告人钱某某伙同祁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因唱歌声音太大,和汤某某、魏某某一方发生口角。后因魏某某、汤某某扬言纠集人过来,被告人钱某某认为对方要打自己,后联系吕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并指使吕某某联系仲某某、葛某某、董某某(均未成年人,另案处理)持刀过来。后祁某某用酒瓶砸汤某某头部,被告人钱某某用皮带抽、脚踹汤某某。仲某某联系葛某某、董某某、吕某某持刀到场之后,根据被告人钱某某指使又殴打汤某某和魏某某,致汤某某身上、头部多处损伤。经鉴定,汤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魏某某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同案关系人祁某某、吕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娟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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