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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容留吸毒案)_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钱某某196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某某**新村****单元**。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被罚款人民币500元; 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 曾因吸毒,于2018年9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8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21日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3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4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6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7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7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8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20年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社区戒毒三年; 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20年3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 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曾因吸毒,于2020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曾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 曾因吸毒,于2021年1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16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5月的一天,在本市钟某某**新村**幢**单元**室,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冯某某、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钱某某、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1121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主要证据确认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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