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茄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被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至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在茄子河区**平房、**小区**号楼2单元101室、**小区**号楼4单元601室、桃山区**平房,容留、介绍乐乐(姓名不详)、白某某、殷某某、大娟(姓名不详)四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
经侦查,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8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明明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被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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