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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靖江市********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吸毒,于20084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曾因吸毒,于2009年8月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2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怀孕未执行;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2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14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5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0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6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6由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其租住的本市**会所**室,容留褚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8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陆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钱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褚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志强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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