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绥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至17日早上,被告人钱某某容留李某甲、苏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在绥阳县**乡**村其爷爷家中吸食毒品。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苏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至6个月,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光绪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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