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二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4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农民,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下午,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吴某某、谢某某等人在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畔湖路景杉路口,依法处置被告人钱某某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其间,被告人钱某某采用辱骂、抓扯、棍打等方式阻碍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吴某某依法执行职务,导致吴某某的颈、胸、腿等部位受伤。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有坦白情节,且年满七十五周岁,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晶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4.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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