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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乡,现住吉林省洮南市**乡**村**屯,无前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民警在洮南市**乡**村村部东侧公路依法处理一台车辆的违法行为时,被告人钱某某踢打、抓挠在场民警,阻碍正常执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邵某某、张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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