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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合同诈骗案)_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5月28日、7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6月19日、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7日、7月2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骗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被告人钱某某经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借款人民币44176元(分36期偿还),从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荣威牌二手轿车一辆。被告人钱某某在偿还7期共人民币9465元贷款后,便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后于2017年7月将该车抵押给田某某,所得款项人民币19300元被其挥霍。

2.2017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经宿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宿州汴河路支行借款人民币85000元(分36期偿还),从该公司购买鑫源牌汽车(型号斯威X7)一辆。之后,被告人钱某某将该车抵押给田某某,所得款项人民币33500元被其挥霍。

3.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提供名为许某某的虚假材料,经浙江**汽车有限公司担保,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延中支行贷款人民币76000元(分36期偿还),从该公司购买名爵牌汽车一辆,之后,被告人钱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叶某某,所得款项人民币40000元被其挥霍。

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灵璧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957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立彬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

2.公安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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