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7 日22 时30 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和朋友在北大街**小区楼下**饭店吃饭,吃饭期间饮酒,23 时30 分许,钱某某驾驶新NC****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从南大街**养发行驶至**街入口停车场时,碰撞路边矮护栏,之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72mg/lOO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6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0997 ****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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