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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街道**庄**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4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行驶至桃源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民警随即带钱某某到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钱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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