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安乡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1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9日由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40分,被告人钱某某醉酒(血液乙醇的含量为:185.0mg/100ml)后,驾驶湘******普通摩托车从大鲸港永和垸自家屋内出发驶往安丰乡****2组龙某某家,当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出口洲社区路段时,因违反醉酒、减速靠右行驶、物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等规定,与正在道路相对方向的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擦撞,造成被告人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钱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现场勘验报告、血液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邹某某、梁某某、龙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并且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平安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手机:1387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