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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北省河间市******号。因无证驾驶,于2020年6月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19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冀******灰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镇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线与**路交叉口处,与顾某某停放在对面路边的冀******白色宝马车发生碰撞。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3.65mg/100ml。钱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2020]医毒检字第05-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出警、抽血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槐素珍

2020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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