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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街**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流氓罪于1982年12月28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3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苏G3****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胜利路与伊山路交叉路口时,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飚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

1364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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