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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2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3********,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镇**街**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7月26日14时38分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用苏B****7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江阴市顾山镇古塘西路76号地段时车辆失控侧翻,致本人跌地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0mg乙醇/100ml血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 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街**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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