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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郫都区**别墅**栋。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精灵”牌微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吕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吕某某报警后,钱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挡获,经对其抽血检验,被告人钱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认定,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吕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截止到2019年10月24日,钱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6日,钱某某的家属向吕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17478.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618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8508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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