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巨某某**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冀E*****小型轿车沿邢德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邢德线48公里+180米处时,撞在前方顺向行驶的季某某驾驶的SN120型拖拉机尾部,造成季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9.38mg/100ml。经巨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季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出警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萌萌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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