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贵池区烟柳路行驶,至建设西路行政执法局,在行政执法局院内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池口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被告人钱某某涉嫌酒驾,将钱某某移交给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助理:唐菲菲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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