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酒后驾驶蓝色“北京牌”小型轿车(京AD0****)由南向北行驶至昌平区**辅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6mg/100ml。
被告人钱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报告、查获钱某某酒后驾车经过、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酒醒工作记录,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车辆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被告人的党组织关系和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秋仙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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