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05月12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日,钱某某驾驶云******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由禄劝县**乡前往禄劝县城。10时30分许,钱某某驾车沿巴金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巴金线K1516+970米处时,车辆驶出道路西侧车行道,云******号车右前部及右侧与在道路西侧硬路肩内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于当日16时被发现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符合在自身患有****的基础上,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全身多发骨折后死亡),车辆部份损坏,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钱某某未保护现场、未抢救伤员、未报警,而驾车离开现场。钱某某及肇事的云******号车于当日被查获。钱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钱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人民币53275元丧葬费用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检察官助理:熊柏顺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1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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