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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钱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窝铺,住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窝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H****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东工业园区北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四路与原乌金线交叉路口,与沿原乌金线由东向西行驶的由杜某某驾驶的蒙D3****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钱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机件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45.991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害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乙醇测定2019第476号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2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波

助理检察员:曹阳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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