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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北雀遵化市********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遵化市公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化市西十里铺村正兴加油站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冀B*****、冀B****挂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钱某某受伤。经认定,钱某某与陈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85mg/100ml,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肇事车辆;

    2.抓获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程亮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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