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22196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住汉阴县**镇**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晚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陕GLV***号二轮摩托车沿汉阴县**镇**村*级村级道路自北向南行驶至**驾校路口时,适遇汉阴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路段开展查酒驾整治工作,执勤民警示意钱某某停车接受检查,但钱某某不听从民警指挥却向西边庭院绕行意图驾车逃避检查,民警于某某遂上前阻拦,在此过程中钱某某驾驶的车辆与于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受伤,后钱某某又采取拉扯、辱骂、怂恿亲属助威等方式拒不配合民警检查,在此过程中民警发现钱某某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遂对其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检测钱某某血样中血醇浓度为115.5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钱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晋
检察官助理:胡进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77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4视听资料光盘共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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