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01时46分,被告人钱某某醉酒(经检验,钱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45.11mg/100ml)驾驶一辆粤SU****号牌小型轿车,从南城王石碣方向行驶,行至莞城区运河东三路电化大厦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车辆、驾驶证件等物证,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适用建议程序(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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