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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镇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路**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博乐市团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路书香名门小区西侧路段处时,因未与前方同车道内车辆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前方某某亭驾驶的新E-*****号小型轿车碰撞肇事,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钱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2月14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告人钱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90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如丽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1年3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住新疆博乐市**路**户**号楼**单元**室;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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