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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9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场**号,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9时21分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扎鲁特旗**镇**饭店饮酒后,无证驾驶蒙GC****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扎鲁特旗**镇**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2020年07月2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吸式酒精检测单;

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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