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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饭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晋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01时5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型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社区口处,与头东尾西停在机动车道上尹某某驾驶的晋E*****号“**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致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某某负次要责任。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等;

2.证人尹某某、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某某造成交通事故,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晓瑜

检察官助理:裴鑫浩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办事处**社区**路**号,联系电话:1363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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