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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26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府邸**栋**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府邸**栋**室。2020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2时25分左右,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M****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头下口主道时被查获。2020年4月20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7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玉屏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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